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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铁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铁执字第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福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另,本院还依法查询了银行、国土、工商、矿产、房产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和法律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福铁执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00元,已经执行的罚金数额0元,剩余罚金数额10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审 判 员 陈亚尔审 判 员 黄献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旭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