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邵某某,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抚顺县抚矿电铁公司退休工人,住顺城区。被告徐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