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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邵某某,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抚顺县抚矿电铁公司退休工人,住顺城区。被告徐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