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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82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