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韩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其已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私下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