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永寿与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寿,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永寿,男,汉族。被告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来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寿与被告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1日原告王永寿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公司已倒闭,法定代表人范来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永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寿撤回对被告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王永寿负担。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