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玉娥与被上诉人任胜斌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娥,任胜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中民一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娥,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4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胜斌,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6日。上诉人刘玉娥因与被上诉人任胜斌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4)永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玉娥、被上诉人任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12月23日在甘肃省临洮县窑店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1990年12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任×。2000年7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偶有吵嘴打架现象。2013年3月原告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和好。2014年3月原告以夫妻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再次起诉离婚,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金昌市区打工,不回家居住。2014年8月被告也去金昌市区打工,夫妻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关心。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承包开垦八一农场天生炕分场的荒地150亩、土木结构平房5间(坐北朝南)、东风悦达起亚牌小轿车1辆、东方红1002链轨车1台、东方红小四轮拖拉机2台、长风牌电冰箱1台、双人木床2张、布沙发1组、组合家具1套、玻璃茶几1个。夫妻共同债务2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任永鹏户口证明1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认为,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较好,但原告多次起诉离婚伤害了夫妻感情,特别是2014年3月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生活,互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在外有女人,原告不承认,被告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对于原告提出的儿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意见,体现了对女方权益的照顾,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任胜斌与被告刘玉娥离婚;二、婚生子任××由原告任胜斌抚养,抚育费由任胜斌负担;三、夫妻承包开垦八一农场天生炕分场的荒地150亩,原告任胜斌得75亩,被告刘玉娥得75亩;四、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土木结构平房2间(东数第一、第二间)归原告任胜斌所有;土木结构平房3间、东风悦达起亚牌小轿车1辆、东方红1002链轨车1台、东方红小四轮拖拉机2台、长风牌电冰箱1台、双人木床2张、布沙发1组、组合家具1套、玻璃茶几1个归被告刘玉娥所有;五、夫妻共同债务23万元,由原告任胜斌负责偿还。上诉人刘玉娥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1、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26年,并育有两个孩子,一家四口生活非常好,现因被上诉人变心才发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当,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原判分割财产明显不公,对上诉人所提的7万元债务和2013年、2014年的土地承包费不予认定分割,显失公平。被上诉人任胜斌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任胜斌于2013年3月第一次起诉,要求与上诉人刘玉娥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又于2014年3月第二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现任胜斌再次起诉,并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刘玉娥主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任胜斌离家,为寻找任胜斌和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向他人借款7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但其提交的寻人启事、车票仅能证明在任胜斌离家后刘玉娥寻找,不能证明其曾向他人借款7万元的事实。刘玉娥要求任胜斌分但7万元债务的上诉请求,无据证实,不能成立。刘玉娥主张2013年、2014年的土地承包费应予分割,因在本案一审中,刘玉娥对此并未提出请求,在二审中也未提交上述财产尚存在的证据,其要求分割上述财产的请求,依据不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上诉人刘玉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尚晓霞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