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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绍生与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生,郭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朱绍生,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利军,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生诉被告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绍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绍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生撤回对郭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朱绍生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