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朱绍生与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生,郭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朱绍生,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利军,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生诉被告郭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绍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绍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生撤回对郭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朱绍生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