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管建芳与罗正球、罗梦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建芳,罗正球,罗梦霜,常熟市可尔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管建芳。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正球。被告罗梦霜。被告常熟市可尔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正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管建芳诉被告罗正球、罗梦霜、常熟市可尔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管建芳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建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腾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