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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罗全喜、李志清、曾永贵、王献祥、刘彦学、张站礼与南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喜,李志清,曾永贵,王献祥,刘彦学,张站礼,南银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805号原告罗全喜,男,1961年3月11日生。原告李志清,男,1956年3月12日生。原告曾永贵,男,1955年4月8日生。原告王献祥,男,1958年10月24日生。原告刘彦学,男,1958年4月3日生。原告张站礼,男,1956年6月13日生。上列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卓鸿,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银亮,男,1950年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全喜、李志清、曾永贵、王献祥、刘彦学、张站礼与被告南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对所拖欠的诉讼费用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交纳,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罗全喜、李志清、曾永贵、王献祥、刘彦学、张站礼诉被告南银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史惠霞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候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