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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贾培与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培,翟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贾培。委托代理人侯颖,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建军。原告贾培与被告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培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培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春被告因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曾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给付原告一幅书画。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认可仍欠原告借款300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翟建军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尚欠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当庭提交证据录音一份为证。原告主张该录音是原、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的电话录音。上述录音的相关内容有:“贾培:咋着,我说那什么,咋弄呢,你给我凑点啊,一分钱没有啊。翟建军:凑不了问题是,能凑我这儿,嘿。贾培:其实那钱你说多吗,不多。翟建军:是。贾培:三万块钱你说多吗,不多。翟建军:是。贾培:当时说好了,就这数,咱就不变了,之前的事就别提了,最低三万,三万就三万,这没法弄,我也没有钱。翟建军:凑不了……贾培:没说今天打电话给你要钱,哼得够三年半了,我要是有辙轻易不跟你要钱。翟建军:嗯。”原告方的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称:证人和原告认识,2014年正月原告让证人开车带原告去找被告要钱,地点在晨光百货,当时证人在现场,当时原告说被告欠原告90000元,还了20000元,还差70000元,原告只要一半即35000元,被告说行,原告说现在急需用钱,让被告只还30000元,被告同意但称现在没钱,让原告等等。原告方的证人贾某出庭作证称:证人两次陪同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均承认欠原告30000元,但主张现在没钱,让原告等等。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利息,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提供录音证据一份,并有证人李某、贾某出庭作证,被告未出庭抗辩,应视为放弃了答辩、质证、举证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合理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维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贾培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翟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华岩审 判 员  徐建国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