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碧东、宋中堂与熊名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碧东,宋中堂,熊名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宋碧东,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宋中堂,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熊名堂,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宋碧东、宋中堂的要求,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名堂购买的登记于第三人熊名贵、李守琴名下的位于六安市华邦锦绣华府A15幢306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1××45)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该房经六安市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因被执行人熊名堂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名堂购买的登记于第三人熊名贵、李守琴名下的位于六安市华邦锦绣华府小区A15幢306室房屋(产权证号:31××45),以评估价人民币50万元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付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