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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裴久荣与薛桂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久荣,薛桂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裴久荣,男,194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薛桂皊,男,50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久荣诉被告薛桂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久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桂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久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久荣撤回对被告薛桂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久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先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