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569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