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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569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