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魏某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3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魏某,女,汉族,1992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琛,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魏黎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魏某与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