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哈兴华与张国荣、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兴华,张国荣,张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哈兴华,男,1977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被告:张国荣,男,1973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淑芳,女,1975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哈兴华与被告张国荣、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丽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荣、张淑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6日,被告张国荣做粮食生意,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且二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3年10月18日,被告张国荣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张国荣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4年1月1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2月18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称贩粮挣上钱了给原告偿还,还给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包括之前所借的款,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原告偿还3000元,后被告只还了2月18日借的1万元,之前借的5万元一直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出示的证据有:1、借条4张,以证实二被告借款5万元;2、保证书1份,以证实二被告曾经向原告承诺上述借款每月偿还3000元。被告张国荣、张淑芳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有效要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张国荣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哈兴华壹万元整。借款人张国荣、张淑芳。2013年10月18日,被告张国荣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哈兴华现金壹万元整。借款人张国荣。2014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欠到哈兴华现金叁万元。欠款人张国荣、张淑芳。2014年2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保证该笔借款于2014年3月24日还清,其他借款每月还3000元。被告张国荣、张淑芳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上述借款中,被告偿还原告2014年2月18日的借款1万元,原告领取被告保险金4100元。剩余借款45900元至今未还。被告张淑芳与被告张国荣在借款时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国荣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张国荣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张国荣返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淑芳虽未在2013年10月16日和2013年10月18日的借条上签名确认,但在2014年2月18日出具的保证书上签名确认,承诺与被告张国荣共同每月偿还3000元,视为对被告张国荣借款行为的确认,且原告就被告张国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国荣、张淑芳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荣、张淑芳返还原告哈兴华借款459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国荣、张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代理审判员 魏丽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雯(2015)青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附件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