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于2015年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9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16日由本院决定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22时2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惠城区惠沙堤下路路口,手持螺丝批围绕着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刘某的奥迪牌小车一圈,将车身两侧刮花。经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奥迪牌小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5187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刘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整。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22时2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惠城区惠沙堤下路路口,手持螺丝批围绕着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刘某奥迪A6小车一圈,将车身两侧刮花。经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奥迪牌小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5187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刘某赔偿人民币5万元整。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日晚21时许,其将一辆银灰色的奥迪A6汽车停放在惠城区水门桥往西堤路路口路边,然后其就去了位于水门桥更楼下的档口,到了23时25分左右,其回去开车,在打开车门的时候发现驾驶室车门周围都有刮痕,接着其看了一下,发现整辆车都被刮了一圈,于是其即打电话报警。经派出所民警侦查,将刮花其车辆的男子钟某某抓获后,钟某某的家属找到其,因其在外地,其委托父亲与对方家属协商,钟某某的家属赔偿给其五万元人民币,已收到赔偿款。3、视频截图照片及签供,证明经被告人钟某某辨认及签供,确认照片中被红圈标注的男子是其本人,被红圈标注的小车是其在案发时所驾驶的车辆。4、申请书、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害人刘某已收到被告人钟某某家属赔偿的五万元人民币,表示对钟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相关司法部门给钟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钟某某从轻处罚。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钟某某到案的过程及具有自首的情节,不具有立功表现的情节。6、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钟某某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奥迪小车经鉴定损失价格为15187元。8、被告人钟某某对持螺丝刀故意损坏被害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1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奕美审 判 员  蓝诗祥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严晓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