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汝军、李世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汝军,李世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水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务。被告黄汝军,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世凯,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汝军、李世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黄汝军从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所购车牌号为豫N×××××豫N×××××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汝军从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所购车牌号为豫N×××××豫N×××××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该车辆由原告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卫红审 判 员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