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康宝军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康宝军,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代理人:谷田,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昌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宝军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宝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康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