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文玲侠与范平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玲侠,范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317号申请执行人文玲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美霞,女,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平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文玲侠与被执行人范平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文玲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970.2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平利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利息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