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欧德党与叶永秀、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永秀,欧德党,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永秀,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德党,男,汉族。原审被告:张军,男,汉族。上诉人叶永秀因与被上诉人欧德党及原审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上诉人叶永秀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日,原审法院向叶永秀送达《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叶永秀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500.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叶永秀在原审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上诉期届满后,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立案审查。本院电话联系叶永秀,叶永秀确认至今未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叶永秀在提起本案上诉时没有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应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永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凯文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