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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平、周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平,周丽,陈桂新,陈伯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保字第3号申请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朱石麒。委托代理人谭日亮,系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林建辉、黄远辉,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员。被申请人陈小平,男,汉族,1964年9月6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周丽,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桂新,男,汉族,1937年11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陈伯好,女,汉族,1943年5月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小平、周丽、陈桂新、陈伯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陈小平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79)查封价值以5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周丽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22)查封价值以18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周丽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19)查封价值以4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伯好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49)查封价值以17000元为限。申请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冻结上述银行存款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小平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79)人民币5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周丽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22)人民币18000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周丽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19)人民币4000元;四、冻结被申请人陈伯好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开立的个人存款帐户(帐号:80×××49)人民币17000元。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六个月,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上述银行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形式上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