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保民初字第655号原告袁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3、装潢婚后所住房屋所欠款项6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高某某,现在楼圪凸幼儿园上学,二女儿高某某。两个女儿现在都跟随我住在娘家。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从2010年左右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被告一打就将我打伤,曾打伤我的头部,去医院治疗过,医药费也是我娘家人给出的。婚后我家新房装修,我还向父亲借款8000元用来装修,在今年六月份左右,我们在装修家时与被告家产生冲突,被告的弟弟高某某将我打伤。打伤后被告也不理我,且从未来找过我,打伤后的治疗费全是我娘家人出的。两个女儿现跟随我生活,但我也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故希望被告将两个女儿带回抚养成人。婚后所住房屋系被告父母的,一直没分家。婚后无共同财产,装潢家用的材料和工人工资共欠6000元。我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辩称,“我叫高某某,我与原告袁某某是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自2009年12月份结婚后,两个关系一直很好,从未发生大矛盾,婚后生两个女儿,她在家中照料小孩,我一直外出打工赚钱来维持家庭生活。家中的居住房屋是由我父亲分给我的,由于经济条件好转,我每月打工能赚4000多元,在轮胎翻修厂当技术工人,工资较稳定,所以经夫妻协商把原居住的家再重新装潢一下,我所赚下的工资都是按月交给妻子保存,而家中的生活费用都是由父母承揽购买,妻子从来不负责生活开支,至于原先我的妻子说房子装修向她父亲借款8000元的事实,我根本不清楚,我本人没有亲手借过。关于装潢房子的费用一直由妻子负责管理,具体多少我也不十分清楚。我只负责外面打工赚钱,家中经济大权由她负责管理,所以我认为我所赚的钱根本不需要向外借钱装潢家,因此本人装潢所欠款项不存在也没有任何理由,如果真正的装潢欠款,我照应承担。另外,原告和我家庭中发生矛盾后,将两个小孩丢在家中至今一直不管,后经我和家人亲戚寻了多次也一直不回来,我因为寻妻子和岳父岳母发生口角,将我打了一顿才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因此被告所说的感情不和是今年因纠纷才发生的,在婚后的多年中根本不存在感情不和的事实,纯属不真实。我们已是有两个女儿的家庭,而且再没有任何大的矛盾,因此我本人根本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调解”。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在保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名高某某,二女儿名高某某,一家三口住在保德县城楼圪凸,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翻新轮胎赚钱养家。2014年6月份,原告在重新装修楼圪凸房屋时,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返回娘家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多交流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因素,因而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高 崇审判员 康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