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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大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森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大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森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松江,经理。被执行人敦化市森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禹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大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森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金部分已执结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敦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