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生琴与邓宏伟、安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琴,邓宏伟,安莉,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琴,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邓宏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安莉,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25日。被执行人赵卫东,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0日。本院在执行王生琴与邓宏伟、安莉、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生琴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300万元及从2014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月利率不得低于2.2%),负担案件受理费35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530元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宏伟的协助单位(横山县榆林西南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已支付200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等待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协助单位资金到账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