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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余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余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以与被告罗某某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舒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