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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万乾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乾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武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长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万乾,男,19XX年生。长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乾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上旬的连续五天晚上,被告人王万乾伙同张XX(已判决)组织何XX等十余人在亭口镇坷垴村何XX家利用麻将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万乾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并每把从场子上抽取50元非法利益。2014年1月22日、23日晚,被告人王万乾伙同张XX,组织何XX等十余人在亭口镇坷垴村何XX家利用麻将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万乾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并每把从场子上抽取50元的非法利益。2014年2月10日至2月12日晚,被告人王万乾伙同张XX组织何XX等十余人利用麻将以“推锅”的方式在何XX家进行赌博,王万乾联系林X(已判决)放账,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林X前后共放账60000元,获取非法利益121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万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上旬的连续五天晚上,被告人王万乾伙同张XX(已判决)组织何XX等十余人在亭口镇坷垴村村民何XX家利用麻将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万乾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并每把从场子上抽取50元非法利益。2014年1月22日、23日晚,被告人王万乾伙同张XX,组织何XX等十余人在亭口镇坷垴村村民何XX家利用麻将以“推锅”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万乾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并每把从场子上抽取50元的非法利益。2014年2月10日至2月12日晚,被告人王万乾伙同张XX组织何XX等十余人利用麻将以“推锅”的方式在何XX家进行赌博,王万乾联系林X(已判决)放账,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林X前后共放账60000元,获取非法利益12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万乾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万乾的户籍证明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张XX、何XX、林X、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豆XX、何XX的证言;被告人王万乾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乾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长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万乾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万乾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世康审 判 员  司佳雷人民陪审员  王劝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