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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池与郑世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池,郑世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黄池,男,1964年11月3日,住所:汕尾市区。被执行人郑世旭,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潮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世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世旭拥有位于汕尾市新城小区商品楼*栋*号(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090***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世旭拥有位于汕尾市新城小区商品楼*栋*号(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090***号)房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