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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遂娥与孙晓辉、马玉倩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遂娥,孙晓辉,马玉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22-1号申请人李遂娥,女,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孙晓辉,男,回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马玉倩,女,成年人,住登封市。申请人李遂娥与被申请人孙晓辉、马玉倩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孙晓辉驾驶的豫A8JV**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5年4月1日被申请人孙晓辉向本院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8JV**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马玉倩所有的豫A8JV**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