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袁根昌因与被申请人李凤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根昌,李凤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根昌,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娥,女,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袁根昌因与被申请人李凤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260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袁根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