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与郭晓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郭晓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502号原告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衢州路556号。法定代表人张家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福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郭晓娟,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晓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承锡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孙月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