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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泉山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无锡泉山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63号原告: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工业功能区(临江村)。法定代表人:周鸣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兴裕,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泉山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华智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泉山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6.5元,由原告富阳市万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