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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TRICKSHUANGKUNG。委托代理人郭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名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50005420198055,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8日、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人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邯郸高开区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艳波代理审判员  王彦伟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