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丛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TRICKSHUANGKUNG。委托代理人郭峰,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名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50005420198055,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8日、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人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邯郸高开区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艳波代理审判员 王彦伟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