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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勤英与周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英,周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周勤英。被告周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勤英与被告周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勤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周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