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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015年2月22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刘某已于2015年2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