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21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