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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自清、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陈自清,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自清,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有亚,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汉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自清、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自���、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合肥天一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