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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陆某申请执行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