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陆某申请执行王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