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董贵菊与董世军物权纠纷案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贵菊,董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董贵菊,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董世军,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世军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董世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世军银行存款6302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