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终字第0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俞庆林、俞铁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02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庆林,村民。委托代理人崔拥军、陶国鸿,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铁官,村民。上诉人俞庆林因与被上诉人俞铁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俞庆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庆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庆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上诉人俞庆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筱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