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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昌华与毛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华,毛炳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商初字第53号原告孙昌华。被告毛炳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华诉被告毛炳金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