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94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白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4月1日执行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