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戚某。被执行人张某。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100元,被执行人负担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