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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莉与李开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李开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492号原告王莉,女,40岁。委托代理人赖琦,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开佩,女,46岁。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赖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开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临时现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11月17、18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借现金共计20万元(人民币,下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至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书面答辩称,借条共计20万元,实际上是2014年11月17日借了8万元,次日借了9万元,扣除了3万元利息。同年12月被告又给付原告利息3万元。被告现无力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做生意缺乏资金,分别于2014年11月的17日、18日向原告借款各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二份,载明“今借到王莉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李开佩。2014年11月17日”、“今借到王莉现金100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人:李开佩。2014年11月18日”。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并有身份信息、借条等书面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欠条原件证明,本院足以认定。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借款17万元、支付利息6万的书面答辩意见,因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开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莉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3670元(含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开佩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莉垫付,被告李开佩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