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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国安与雷伍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银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嘉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西区北门小区内8号营业楼。法定代表人赵云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路北侧金茂苑商业楼。负责人,邱少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3)银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生效的裁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了(2013)银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相应迟延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等共计7893649.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二被执行人处执行案款1914000元,扣缴执行费66536元,剩余执行款1847664元发放申请人。尚欠执行款5979649.04元。2014年8月5本院作出(2013)银执字第329-1号裁定书,追加二被执行人至2014年7月31日应付欠款利息542907.20元。本息共计6522556.24元。2014年9月3日本院作出了(2013)银执字第329-2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名下被本院查封的十二套房屋。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提出回购该房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发出限期履行执行款通知书。并作出(2013)银执字第329-3号裁定书,追加了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18日逾期利息149736.18元。2014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全额履行支付评估费(申请人已预交)、拍卖综合费和追加利息等执行款共计6709372元。经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申请,本院解除了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的十二套房屋。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人200万,本院协助酒泉法院执行85万元,协助西夏法院执行679537.92元,从中支付主拍卖综合费838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3171454.08元。6709372元全部发放完毕,此案执行完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