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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依珍与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依珍,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37号原告:郑依珍,1971年9月2日。被告: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依珍诉被告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依珍撤回对被告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57元,减半收取2979,由原告郑依珍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心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