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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树辉与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辉,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乳山市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耿仁书,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树辉因诉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之后,上诉人据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树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树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海燕代理审判员  宫晓燕代理审判员  季 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宫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