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树辉与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辉,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乳山市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耿仁书,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树辉因诉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之后,上诉人据此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树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树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海燕代理审判员 宫晓燕代理审判员 季 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宫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