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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育卿与张雪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育卿,张雪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497号原告朱育卿,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张雪黎,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育卿与被告张雪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育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育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育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朱育卿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范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