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育卿与张雪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育卿,张雪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497号原告朱育卿,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张雪黎,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育卿与被告张雪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育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育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育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朱育卿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范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