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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郭锦生与刘素贤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锦生,刘素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03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锦生,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素贤,女,193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哲,辽宁锦州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郭锦生因与被申请人刘素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锦民二终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郭锦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为解决原告的财产、赡养等问题,故原、被告之间为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被申请人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实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七段59-2号财产属于她,因房照名字是申请再审人的(有房照为证),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财产问题,且房照已生效四年了,可见原审判决认定“解决原告的财产”这个基本事实是缺乏房照这个证据,那么解决原告的财产、赡养等问题的基本事实就缺乏证据证明。其次,合同关系是平等、自愿,而被申请人采用的手段是威逼、胁迫,所以不产生合同关系。二、原审判决认定“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欠条系在威逼、胁迫下所签”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其主要证据是开家庭会议时的录音资料光盘。被申请人在交换证据时给申请再审人只有一张光盘,没有提供内容摘录的书面资料,违反证据交换的规定。在一审审理时,被申请人没出示原始的录音载体,出示光盘但没播放,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出示6页光盘内容摘录是经过被申请人加工、整理后违反事实真相的伪造证据。被申请人在光盘摘录上作假,加工、整理出违反事实真相的6页摘录的书面资料,将录音中的恐吓声音、威逼言语等不摘录,只摘录有利于被申请人的部分内容,申请再审人提供光盘摘录29页二审法院只看不收(证据附后)。两份光盘摘录一对比,内容相差XX,立刻威逼、胁迫的事实真相大白。可见一审、二审法院没有客观的审查核实光盘这个主要证据,所以造成案件的事实全非。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一审质证只有被申请人提供的6页光盘摘录,没有被申请人提供的(36)页光盘摘录,在二审中出现了。二审法官问被申请人:这份36页的光盘摘录是怎么回事,被申请人不敢回答。这时我才知道有这份没经过质证的(36)页光盘摘录被装进卷宗里。四、申请再审人提供的(29)页光盘摘录应视为新的证据,可二审法院不审查,该光盘摘录属于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有房权证证明,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不得威逼、胁迫申请再审人自己买自己的房,原审判决应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项,本案应当再审。被申请人刘素贤答辩称,一、2013年3月16日,因被申请人年迈、生病等原因,召开家庭会议,就被申请人的财产、赡养问题协商一致,由申请再审人给被申请人书写了欠条,写明在2013年末还款,欠款人是申请再审人亲笔签字。当时在场的人申请再审人两个弟弟,还有叔叔,还有邻居都签名,该欠条完全是申请再审人自己书写,没有任何人威逼、利诱、胁迫,申请再审人说威逼、胁迫书写没有任何证据。二、对于书写欠条,当天召开会议的事实,被申请人子女当天对此全程录音,这个录音里真实反映当时书写欠条的事实。综上,申请再审人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申诉。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郭锦生申诉主张是在被威逼、强迫下,写下的“欠条”,但从本案现场录音资料的证据上看,不能认定申请再审人在受到威逼、强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申请再审人也未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写“欠条”时受到威逼、强迫,故申请再审人的此节申诉主张,不予支持。原一审依据“欠条”,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刘素贤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申请再审人未按约定给付欠款属于违约,从而判决申请再审人给付相应欠款及利息正确,原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郭锦生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锦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野代理审判员  王群星代理审判员  李锦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惠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