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尹广文与李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广文,李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广文,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帅,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宗爱红,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广文因与被上诉人李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尹广文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同日,李帅向本院递交书面意见,同意尹广文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广文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尹广文撤回上诉。二、准许尹广文撤回起诉。三、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均由尹广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红军审 判 员 赵 辉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