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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翁德杰与李冬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德杰,李冬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翁德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黎文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一德,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德杰诉被告李冬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德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翁德杰负担。审 判 长  吴 明审 判 员  陈雪如代理审判员  高洁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江熙 关注公众号“”